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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杰诈骗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韩杰,曾用名韩腾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韩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编造偿还银行贷款、工地建设、药品展销会签订单需要钱等理由,先后十次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72.5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借款及自己消费等。案发前,被告人韩杰归还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6.9万元。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韩杰主动到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韩杰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杰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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