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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林树洗钱罪)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韩林树,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92********,汉族,河北省海兴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海兴县**乡**村**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林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6日两次退回天津港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6月24日两次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韩林树在明知马荩(另案处理)为天津**集团公司员工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经商,并且准备外逃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周某某安排林某某、高某某、辛某某、郭某某共五人提供其名下多个银行卡账户帮助将其中206万元钱款进行划转,并取现199万元后转移至指定地点,以供马荩等人使用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韩林树被公安机关传讯到案后,拒不供认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告人韩林树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银行卡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

5、银行账户流水信息、通话记录以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林树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人帮助将钱款进行划转,取现并转移,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黑双龙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林树现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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