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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姚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韩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平远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姚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梅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韩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韩某从黄某甲(已判刑)处先后拿来多个百家乐网络赌博代理账号ky**等,并按投注金额的1.2%获取返水。之后,韩某利用上述代理账号开出多个会员帐号供钟某、易某(已判刑,会员帐号kfv**)投注参赌。至2019年5月,韩某共接受钟某赌博投注200多万元,并按钟某投注金额的0.8%返水给钟某;易某利用会员账号(kfv**)投注参赌输了500元。

二、姚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7月下旬至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姚某从姚某甲(在逃)处拿来“六合彩”网络赌博代理账号,并与张某、姚某甲一起合伙占成上述代理账号,其中:姚某、张某各占5%,姚某甲占90%。期间,张某甲发展姚某乙(会员帐号achh**、acha**)等人为下线会员,接受姚某乙赌博投注约27万元。

2019年4月中旬开始,张某从姚某丙(另案处理)处拿来六合彩网络赌博代理账号,并在其中占成25%,姚某占成5%。至2019年5月中旬,姚某退出不再占成。期间,张某发展姚某乙(acha**)、张某乙等人为下线会员,并接受赌博投注。

被告人韩某、姚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姚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韩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姚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韩某、姚某均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姚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姚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世福

    (院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姚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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