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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交通肇事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韩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冀******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大广高速2856km+15m处,与前方由驾驶人朱某某驾驶的陕******/陕*****超(临时)号重型半挂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冀******号车乘车人高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韩某受伤、两车及车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韩某过度疲劳驾驶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19年9月6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七支队第二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事故车辆通行轨迹及沿线卡口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收条、前科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之一、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之二;5.现场勘查笔录、补充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高速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劲松

检察官助理:孙敏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韩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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