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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韩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假冒商标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9日,一名越南女子(姓名***,护照号码********)向韩某支付3万元订金,让韩某生产假冒“***”商标刀片1000件(每件有12中盒,每中盒有20个塑料小盒,每个塑料小盒有10个刀片)和50件BVVS刀片,越南女子与韩某约定假冒“***”牌刀片货款为21万元,约定BVVS刀片货款为1.05万元。为生产假冒“***”商标刀片,韩某找到虞城县**乡王**为其生产、制造“***”商标贴标,找到虞城县**乡李*为其生产带有“***”字样外包装纸箱,让虞城县**乡杨*为其打包、包装。虞城县公安局联合虞城县工商部门在杨*家中查获假冒“***”牌刀片999件(每件有12中盒,每中盒有20个塑料小盒,每个塑料小盒有10个刀片),一个塑料盒上有一个贴标,一小盒有二十个塑料盒,一大箱有十二小盒,共999大箱,共计有237600个假冒“***”牌商标贴标。被告人韩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公司)委托和授权。在自己家中生产假冒“***”牌刀片,非法经营数额为22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一部,U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生产假冒“百威狮”商标美工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系初犯,并积极退出涉案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亮 高勇

2019年11月27日

附:

1、案卷材料2册、手机一部。

2、证人名单

3、被告人韩某退赃款收据。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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