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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韩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姚安县栋**镇**栋**单元**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姚安县栋川镇思源小学岔路口经金福缘饭店上老南永公路,行至观音阁水厂路段时,被告人韩某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韩某甲、韩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韩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住姚安县栋**镇**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297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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