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2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饮酒后驾驶苏DX**号牌小型轿车,在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与演集路交叉口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韩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2.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 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
王 静
附:
1.被告人韩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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