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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韩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酒后驾驶豫NA***B小轿车在北岭镇夏芒路与Y010乡道交叉口南100米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韩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45.7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能够坦白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至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

贾朝勋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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