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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韩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3********,汉族,群众,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曾因犯****罪于2006年***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00时5分许,被告人韩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兴华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索河湾门口处时,与樊**驾驶的郑州*******两轮电动自行车沿该路同向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3mg/100ml。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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