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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阳市人,现住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4时57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已注销且已超过强制报废期的鲁******号嘉陵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大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G204线西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41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物证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茂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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