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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喜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韩某喜,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X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喜驾驶工程叉车沿侯马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西庄村南门口时,遇王某驾驶的晋LCBXXX号小型轿车沿北西庄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晋LCBXXX号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立即提取韩某喜血样并送至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韩某喜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59mg/100ml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毅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喜现住侯马市X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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