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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强奸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韩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县**镇**村**号。2007年9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强奸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29日、4月15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2019年2月28日、5月15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3月3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韩某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

2016年前后,被告人韩某在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打工期间,为自己驾驶无手续的二轮摩托车行驶方便,遂以韩某乙的姓名、自己的照片通过网络让他人为其伪造了一本机动车驾驶证。经在公安网上查询,查询的信息与韩某持有的证件不相符。

案发后,涉案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驾驶证等物证;

2、驾驶证查询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等笔录。

(二)被告人韩某强奸的事实

2017年1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在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泰富橄榄树A 座浪漫满屋主题公寓1503 房间内,欲强行与纪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将纪某某下身衣服脱下,纪某某奋力反抗,致使韩某未能得逞。后韩某又强行将其生殖器插入纪某某口中,以纪某某给其口交就不再发生性关系放纪某某走相威胁,迫使纪某某给韩某进行口交。

案发后,涉案手机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纪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6、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韩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 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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