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韩某某韩威,男,1968年**月**日1968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1968********42030219680718121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十堰市**酒店十堰市车城明珠酒店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36-1号1栋1单元1604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余强,男,1970年**月**日1970年1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01970********420600197001313037,汉族,中专文化,系**局中铁武汉电气化局职工职工,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5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侯候某某明杰,男,1979年**月**日1979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1979********42030219791109127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十堰**酒店十堰车城明珠酒店员工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95号24幢1单元1604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韩威、余某某余强、侯某某侯明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韩威和余某某余强预谋虚构电量骗取电费后,韩某某韩威指使被告人侯某某侯明杰与其一同将中国**分公司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架设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车城明珠酒店楼顶基站的电表进行篡改,通过虚构电量的方式共计骗取中国**分公司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电费人民币383227.50元,其中被告人韩某某韩威非法获利人民币194457.50元,被告人余某某余强非法获利人民币166770元,被告人侯某某侯明杰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元。
三被告人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王相敬、吴某某吴金科、李某某李建波等人的陈述;3. 被害单位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韩威、余某某余强、侯某某侯明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韩威、余某某余强、侯某某侯明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韩威、余某某余强、侯某某侯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院印)(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韩威、余某某余强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侯明杰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95号24幢1单元1604室,联系电话:1397250****13972503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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