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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冯某某等骗取贷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34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石家庄市赞皇县**局工作人员,户籍地石家庄市赞皇县**镇**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赞皇县**街**号。201782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其没有赞皇县**村北及赞皇县**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伙同郜某某(已判决)、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伪造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的方式登记抵押,骗取**银行石家庄分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审批表,煤炭销售合同,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乙、李某某、范某某、冯某某、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抓获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洁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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