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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刘某某盗窃)(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男,1974年03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5197403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张林****。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8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2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男,1970年11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5197011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镇平县城关镇西工贸,将被害人罗*停放在路边的两辆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八块电瓶盗走。

    2、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镇平县李家庄,将被害人王*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四块电瓶盗走。

    3、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镇平县李家庄,将被害人赵**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四块电瓶盗走。

    4、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窜至镇平县涅阳路与安国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屈**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八块电瓶盗走。

    5、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伙同韩**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窜至镇平县马庄乡马庄街,将被害人甘**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四块电瓶盗走。

    6、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伙同韩**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窜至镇平县贾宋镇鞋帽市场对面,将被害人卢**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四块电瓶盗走。

    7、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伙同韩**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窜至镇平县侯集镇西门村,将被害人侯**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四块电瓶盗走。

    8、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伙同韩**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窜至镇平县杨营镇,将被害人庞**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四块电瓶盗走。

    9、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伙同韩**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窜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三里河村,将被害人王**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安龙达电动老年代步车上安装的八块电瓶盗走。

    10、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伙同韩**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窜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三里河村,将被害人周**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四块电瓶盗走。

    11、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伙同韩**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窜至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新城区,将被害人张**停放在路边的两辆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八块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韩**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刘**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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