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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刘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为向被害人葛某某索要债务,遂将葛某某带至宝应县斯巴达克网吧,并叫被告人刘某某贴身看管葛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在宝应县斯巴达克网吧及振业旅社,采取一同上网、一同入住等方式,对葛某某进行非法拘禁,直至同年4月5日21时左右,葛某某趁刘某某、郭某某熟睡之际逃离旅舍。其中,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17年4月1日0时至同年4月5日21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的时间为2017年4月2日20时许至同年4月3日23时,及同年4月4日19时左右至同年4月5日21时左右。

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宝应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检察官助理:胡菲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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