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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卫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方元、章鹏飞,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3********、187********。

被告人卫某某(小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卫某某通过在 “****”手机APP赌博软件上注册成立“**俱乐部”,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揽赌博人员注册会员,并为赌博会员在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兑换赌博筹码(上、下分和人民币比例1:1),从网络赌博平台分成获利。至案发,被告人韩某某、卫某某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21万余元,从中获利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卫某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利润分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卫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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