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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吕某某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农场**团**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20年6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现住会宁县**小区**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自用为名从王某某经营的白银区**二手车经销公司租得甘D*****起亚牌轿车一辆,价值26235元。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将该车质押给被告人吕某某,并另补1.6万元差价从吕某某处置换江淮牌越野车一辆。破案后追回被骗车辆损失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合同、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质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喜善

                              检察官助理:杨  静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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