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1********,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村委会一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7********,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村委会一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杨某,带领其亲属王某某、韩某某、吕某某、白某某(白某某)、韩某某等人到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找老板张某某要账,没找到张某某,遇见张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杨某、王某某、韩某某、吕某某、白某某(白某某)、韩某某等人将张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控制在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最西头的办公室内,限制刘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对刘某某实施辱骂,时间长达十余天,逼迫张某某、刘某某夫妇归还欠款,致使刘某某抑郁症加剧,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韩某某、吕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杨某刑事判决书、王某某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张某某、邓某某、王某某、韩某、宋某某、李某某、宋某某、韩某某、韩某某、王某、曹某某、于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刘某某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学军
检察官助理: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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