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周某某,使用昵称为“**”的微信账号,冒充女性,以处对象、结婚为诱饵,借口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购买车票去看对方、测试诚意等理由,先后让徐某某将钱款汇入二被告人的微信账户内。截至2019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徐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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