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姚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1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0********,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社区**期**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与**路交汇处加油站内,收取被害人姜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承诺为其办理工作,后将其中3万元交给王某某,委托王某某帮助办理此事。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此事没有结果,对姜某某谎称可以加快办事进度,收取姜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韩某某明知自身无能力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仍收取王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承诺为姚某某的亲属及姜某安排工作,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开销。后韩某某陆续退还给王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姜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韩某某侵犯财产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姚某某侵犯财产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李佳伟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18份,证据目录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