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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79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号**户。

上列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经商量和踩点后,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驾驶一辆三轮车和一辆摩托车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建设工地,破坏外围铁墙后进入工地,分二次共盗取一台贝龙ZX7-400逆变式直流弧焊机(价值人民币709.4元)、一台东成牌SIM-FF04-100A角向磨光机(价值人民币97.53元)、四台新牌Z1C-HL08-32电锤(价值人民币1053.72元)、三台佳捷仕J17-JS-16电钻(价值人民币348.51元)、一台HITACHI G10SF3角向磨光机(价值人民币145.20元)、五台华丽HL0826D,ZIC-HL0832电锤(价值人民币1540元)、一台佳捷仕J01-95,ZIG-JS-95电镐(价值人民币432.5元)、一台HANGCHUAN JlZ-16电钻(价值人民币150.73元)、一台坦克TK35-2型双用电锤(价值人民币303.57元)、一台博海83503 J1G-BH-350型材切割机(价值人民币516.88元)、一台华丽HL2300N J1G-KN-355型材切割机(价值人民币264.5元)、631米地拖线、22米焊拖线、7字型钢筋568公斤。当天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将涉案钢筋、铜线分别以人民币1250元、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赃款被分去。破案后,起回上述涉案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62.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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