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灯塔市**街道**路**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灯塔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某某某谎称能够办理大额信用卡和贷款,在辽阳市白塔区友谊商城等地点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其中,韩某某骗取被害人叶某某9.2万元、张某甲2.5万元;被告人某某某骗取被害人叶某某4.2万元。案发后,韩某某被抓获归案,某某某主动到案。赃款现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书证;
被害人叶某某、张某甲陈述;
证人洪某某、张某乙、平静、赵某某证言;
被告人韩某某、某某某的供述;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某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修俊
董 雪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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