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庞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街道**村人,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街道**村**号。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4********,汉族,文盲,群众,务农,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街道**村人,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街道**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与其妻子庞某某先后四次盗窃临沂市万泰工程拆除有限公司存放在临沭县郑山街道大韩庄村拆迁空地内的铁门窗、铁质房梁和铝合金门窗等物品,涉案物品总重2800公斤,经临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值5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早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庞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