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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张某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一刑诉〔2017〕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临沂市兰陵县**乡**村。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大闹,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临沂市兰陵县**乡**村。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建筑商。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2016年3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7********,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市场。2016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市场。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2016年3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别名娇娇,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陵县**足疗店。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别名强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临沂市兰陵县**镇**村。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别名李二可,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亭区**办事处**村**号。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7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临沂市兰陵县**乡**村,现住临沂市兰陵县**小区**排**号。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亭区**单位临时工,住山亭区**小区**楼**单元**室。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别名成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峄城区**村。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峄城区**街**号。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某、闫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丙、崔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7月29日上呈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13日、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3日、12月2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1、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胡某某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伍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佛山市以9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出售冰毒1960.87克,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开车将冰毒带回临沂市兰陵县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贩卖毒品罪

1、2015年2月和3月的某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兰陵县鲁城镇西石门村其家中,分别以1200元和1600元的价格向崔某乙出售冰毒3克和3.5克;

2、2015年4月初至19日,临沂市兰陵县卞庄镇管家庄村村民王某欲购买冰毒,后该王通过其朋友黄某某分别以400元和200元不等的价格,在兰陵县城从被告人张某甲手中,3次购买冰毒净重约1克。

3、2015年4月某日,被告人韩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辰、鲁某某(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以3.9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冰毒340克。

4、2015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以1万元的价格向张某甲出售冰毒80克。

5、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陵县珠山小区家中帮助被告人韩某某销售冰毒3次共计1.2克。

6、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陵县鲁城乡驻地、兰陵县界牌岭、枣庄市市中区购物中心附近等地,以4100元的价格,分8次向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另案处理)贩卖冰毒共计6.9克。

7、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闫某某在临沂、枣庄等地向孙某出售冰毒10次,共计4.4克,其中,被告人闫某某参与贩卖毒品8次共计3.2克。

8、2015年7、8月份至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季某(另案处理)在枣庄、临沂等地向被告人崔某甲出售冰毒5次,共计2.4克。

9、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以300元和4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冰毒2次,共计1.2克。

10、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季某(另案处理)在峄城汽车二队金茂凯利宾馆206房间内,以400元价格向张某巳出售0.6克冰毒。

11、201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耿某某找被告人孙某某帮助陈某购买300元冰毒,且耿某某授意孙某某从所买冰毒中扣除部分供二人吸食,被告人孙某某到临沂市兰陵县帮助其买回300元净重0.4克冰毒后,孙某某分两次从中抠出0.15克左右的冰毒,一次由耿某某吸食,一次由自己吸食。

12、2016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峄城区百合市场租住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午出售冰毒0.2克。

综上:被告人韩某某贩卖冰毒2302.07克,被告人张某甲贩卖冰毒2062.67克,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张某乙贩卖冰毒1960.87克,被告人马某某贩卖冰毒420克,被告人朱某某贩卖冰毒80克,被告人闫某某贩卖冰毒3.2克,被告人王某某贩卖冰毒1.2克,被告人孙某某贩卖冰毒0.6克,被告人耿某某贩卖冰毒0.4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4年春节至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崔某甲明知被告人季某某吸食毒品的情况下,由其提供冰毒,在其临沂市兰陵县新兴镇的家中、兰陵县向城镇某宾馆内、枣庄市市中区中天步行街三金宾馆一房间内,分别容留季某某吸食冰毒3次。

2、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崔某甲明知彭某某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在枣庄市市中区卓山铁矿一平房内和其朋友李某的车上,由其提供冰毒分别容留彭某某吸食冰毒5次。

3、2015年6月至2015年12份,被告人张某丙明知张某丁、李某乙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在其黑色奔腾轿车内,分别容留张某丁、李某乙吸食冰毒4次。

4、2015年7月份至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明知张某丁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分别容留张某丁吸食冰毒5次。

5、2015年10月份的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乙明知张某丙吸食毒品的情况下,由其提供冰毒,在山亭区凤仪门东郭庄村“新源宾馆”一房间内,容留张某丙吸食冰毒。

6、2016年2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某其位于峄城区百合市场的租住房内,分别容留郑某、耿某某、任某某吸毒3次。

7、2016年3月4日凌晨,由被告人朱某某提供冰毒,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商书路莫泰168酒店8305房间,容留岳某某、郭某某、马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某、朱某某、闫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耿某某、李某乙、张某丙、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丁等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明知涉案的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冰毒系毒品仍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某、朱某某、闫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耿某某明知涉案的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冰毒系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丙、崔某甲、孙某某、朱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容留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雪冰

代理检察员:王 慧

2017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马某某、朱某某、闫某某、李某乙、崔某甲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孙某某、耿某某、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卷17册、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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