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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曹某某敲诈勒索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镇**巷**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和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韩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继续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套路贷”活动,但由三名被告人共同出资从事收放贷业务。2017年4月12日下午,杨某甲将一辆比亚迪轿车抵押给被告人,并借款人民币20000元,扣除安装GPS费用、家访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000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6000元,约定按周支付利息,最后将本金结清。2017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认定杨某甲违约,并将杨某甲抵押的轿车强行开走。被告人曹某某、韩某某等人要求杨某甲偿还本金、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才将其轿车赎回,杨某甲被迫支付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人。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3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曹某某退出人民币1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和曹某某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检察官助理:杨怡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现均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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