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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路**号,现住天门市**镇**路**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6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天门市**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曾某某在本市渔薪镇杨咀村六组一民房内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每桌抽成人民币40-100元不等,从中渔利,非法获利约2万元。2019年6月25日15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博场所,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张某甲、胡某某、陈某甲等20人,收缴赌资人民币38912元和赌具麻将6副。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向天门市公安局渔薪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向天门市公安局渔薪派出所投案。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曾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陈某甲、杨某甲、吴某某、江某某、程某某、张某乙、某某某、涂某某、张某丙、杨某乙、徐某甲、李某甲、方某某、盛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徐某乙、陈某乙、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曾某某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天门市**镇**路**号,联系方式1358131****;被告人曾某某现住天门市**镇**路,联系方式1820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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