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韩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平度市香店办事处***村**小区**号。2011年1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3706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村**号。2018年7月10日因伪造、变造机动车牌号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9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和朱某某合伙来到平度市**街道**楼村**号楼楼后王某某朋友孙坤的车库,盗走王某某存放在该车库的即墨坛子装老酒一瓶、润思牌红茶二盒、黄尾袋鼠签名版珍藏西拉红酒四瓶、洋河天之蓝白酒二瓶、洋河梦之蓝白酒二瓶,共计价值人民币40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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