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生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住监利县**乡**公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生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永川(外号张牛儿),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7********,苗族,小学文化,个体跑运输。出生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小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组,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村**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张永川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因租赁监利县**镇**街一门面未成,认为是黄某甲将自己谈好的门面抢租过去,遂产生了报复黄某甲的念头。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韩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其帮忙请外省的人来监利报复黄某甲,并承诺事成后支付5万元报酬。李某某答应后随即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转达了韩某某的请求。刘某甲因家中有事,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张永川、侯某某(另案处理),并把李某某的手机号码告知二人。张永川、侯某某与李某某电话联系后答应来湖北打人。同年5月31日,张永川、侯某某在重庆市彭水县城租好一辆牌照为渝H****3的北京现代小车后,雇请司机黄某乙帮忙开车来到荆州市城区。张永川、侯某某到荆州后联系李某某,李某某联系韩某某到荆州与张永川、侯某某见面。韩某某先给了张永川5000元做生活费,双方谈好事后给5万元的报酬。被告人一伙分别来到监利县城,韩某某将黄某甲的相貌、车辆信息、做生意的门面及家庭住址等告诉张永川、侯某某。张永川、侯某某根据韩某某提供的情况在监利县城进行跟踪踩点,伺机作案。同年6月9日晚,韩某某告诉张永川、侯某某二人说黄某甲谈事后马上回家,张永川、侯某某二人得知后乘坐黄某乙驾驶的汽车在黄某甲家附近守候。当晚11时许,当黄某甲驾车回到位于监利县**镇**路的家门口把车停好准备开门时,张永川、侯某某持木棒冲上去对黄某甲进行殴打,当场将黄某甲打倒在地,随后二人坐车连夜逃到荆州,并分别与李某某、韩某某联系会合。韩某某要李某某先将5万元代为支付给张永川,尔后韩某某将5万元还给李某某。张永川、侯某某各分得2万元,给黄某乙5000元作车费,另5000元做生活开支。经监利县捷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借用合同等;2.证人黄某丙、刘某丙、黄某丁、方某某、邹某某、黄某乙、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张永川、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张永川、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刘某甲有自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川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张永川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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