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村**组**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屯**排**号**楼。2009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1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街道**号院**栋**门**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街道**号**小区**号**单元**室。199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西工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6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街道**号**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8年8月17日案发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加油站南隔壁**面房内开设一无名游戏厅,利用“捕鱼机”、“黑红梅方”、“鸟机”等游戏机供人赌博,并以现金购买上分。其中被告人韩某某系该游戏厅股东,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负责管账、上分、看门等工作,直至2018年8月17日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现场查获“捕鱼机”、“黑红梅方”、“鸟机”等游戏机共计5台,经鉴定,该5台游戏机共有36个可供独立操作单元,且均具备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凭证照片、现场缴获现金照片、现场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赌博机检验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7.监控截屏照片;8.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艳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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