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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5********,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尉氏县****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中专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南曹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尉氏县南曹乡蒋沟村被害人郑某某家中,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谩骂、殴打被害人郑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 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的事实;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证明调解情况;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密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家中辱骂、殴打被害人的事实;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进入其家中辱骂、殴打本人的事实;4.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进入被害人家中辱骂、殴打被害人的事实;5.鉴定书证明被害人伤情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辩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耀琴

检察员:高丽平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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