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乡**村**组**号附**号。2019年7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二人在位于天全县城厢镇土司巷12号的合租住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姜某某、高某某、李某乙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2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的合租住房屋内将二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姜某某、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容留多人在其合租住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朝松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1828358****)、李某甲(1858168****)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