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60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英虎,曾用名周英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周英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周英虎三人伙同朱某某(未到案)共谋盗窃后,于2020年5月4日分别骑摩托车从成都市来到德阳市区会合。四人入住皇冠宾馆后,开始在德阳市区寻找作案小区,后四人连续三天将德阳市天悦湾三期工地楼盘5-1号楼部分住户的入户电线剪断盗走并销赃,获得赃款1.2万余元,扣除住宿费伙食费后四人平分。2020年7月15日,杨某某、周英虎、韩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三人的家属已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3915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周英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周英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韩某某、杨某某、周英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杨某某、周英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周英虎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11月20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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