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蒋集镇大庙村下东组71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蒋集镇大庙村下东组6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韩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瑶海万达广场,将被害人朱某某、汪某某、戴某某分别停放在此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粉红色铃仕牌电动车、黑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民警将铃仕牌电动车、路基亚牌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总计人民币5648元。
2019年10月7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害人朱某某、汪某某、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韩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霞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5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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