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62********,汉族,初中文化,雷波县**乡**村**组组长,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69********,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0********,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1********,汉族,初中文化,雷波县**乡**村村文书,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63********,汉族,高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林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林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韩某某系主犯,田某某、林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系从犯。五名被告人为索取高额补偿款,无视经过村民大会讨论的补偿方案,纠集雷波县**乡**村**组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雷波县**乡**村通村公路修建过程中,以围阻挖机不准施工、搬石头设置路障阻断车辆通行等方式,阻扰国家扶贫项目的通村公路修建。在雷波县**乡**村通村公路通行后,韩某某以**组、**组土地赔偿未兑现及**组村民饮水问题未解决为由,又组织雷波县**乡**村**组村民,在已通行的通村公路上砌水泥路障不准车辆通行,致使雷波县**乡**村**组、**组村民遭受32090元人民币的损失,施工方遭受32500元人民币的停工损失,国家扶贫项目雷波县**乡**村通村公路施工工作严重滞后的严重后果。
1.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使用高音喇叭召集雷波县**乡**村**组村民聚集在施工点电桩湾(小地名)处,以青苗补偿标准低为由,韩某某、田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等人围挡挖机不让施工,阻碍扶贫通村公路修建,直到2016年5月1日雷波县**乡**村**组、**组村民同意韩某某等人提出的赔偿标准后才同意施工,阻工10日。
2.2016年5月7日,雷波县**乡**村**组、**组在修建通村公路过程中,挖机挖了**村**组蓄水池的一个堡坎石头,被告人韩某某以施工影响了蓄水池的稳固为由,再次通过高音喇叭喊话的方式召集**村**组的村民聚集到施工地点新村委会处,韩某某坐在挖机上,陈某某挡在挖机前面,田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等人围着挖掘机不许施工,直到施工方同意重修堡坎加固蓄水池后才同意施工方施工,阻工1日。
3.2016年5月9日,通村公路施工方施工到花生土坪坪(小地名)处,在占用被告人周某某家的土地时,周某某以阻挡施工为要挟,强行增加自己的青苗赔偿株数,统计青苗数的龚某某等人被迫答应其要求后,挖机才得以继续施工。通村公路施工到杨某甲、杨某乙家土地时,在被告人韩某某组织下,杨某甲、钟某某、蔡某某、杨某丙、杨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未赔偿杨某甲、杨某乙玉米等青苗费用为由,挡在挖机前面或围着挖机,阻挡施工,直到**组、**组村民被迫答应赔偿后施工方才得以继续施工,阻工1日。
4.2016年5月29日,在雷波县**乡**村老学校(小地名)处,被告人韩某某等人以**村**组的赔偿费用未付清为由,指挥田某某、林某某等人煽动**组村民围绕挖机,不准挖机动工,直到**组村民将秧苗的赔偿费用全部付清后才停止阻工,阻工3日。
5.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在雷波县**乡**村田某某家背后以**组、**组的土地赔偿未兑现及**组村民的饮水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为由,通过高音喇叭喊话的方式,召集毛某某、田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杨某丁、杨某戊等人在**村田某某家背后公路中间堆放石头,不准通村公路施工运输车辆通行,阻断车辆通行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林栋惠、周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非法目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阻碍国家扶贫项目通村公路的施工,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峰
2018年12月19日
附:1.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2.起诉书28份、换押证16份;
3.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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