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区,住***市***区**路***小区T栋3单元502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员村站派出所抓获,同日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6月28日被温县公安局解回,同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秀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省***区,住***区*城*大街*庄2巷7排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莱芜东站派出所抓获,同日临时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6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解回,同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李某某(另案处理)假借“精准扶贫”、“扶贫救济”等名义成立“坚信团队”,谎称要解冻民族资产,只需交纳部分费用即可获取几百元甚至上千万的善款补助,诱骗群众参与,从而骗取钱财。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先后加入李某某的“坚信团队”组织,分别担任小组长职务,积极参与宣传并收取会员报单费。至案发时,受骗人员众多,涉及全国多个省市,韩某某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33535元,毛某某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019元。该二人将上述款项转账给上线范某某(已起诉)。
案发后,韩某某上交非法获利1000元,毛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毛某某二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兰、陈某芳、韩某清等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范如武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毛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韩某某诈骗数额巨大,毛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韩某某、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毛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如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适用缓刑;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 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毛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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