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峨眉山市**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韩某某位于峨眉山市**镇**街**号将其抓获,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7包用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9.64克)、39颗疑似麻古(经称量净重3.81克)电子称2 个,作案工具移动电话3 部等物品。从韩某某裤子左边裤包内查获疑似麻古130颗(经称量净重12.72克)、赃款4655元,;经鉴定,以上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韩某某家楼下,以2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艾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包,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艾某某抓获,从艾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包(其中疑似冰毒0.33克,疑似麻古0.1克),经鉴定以上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29日16时许, 被告人沈某某在峨眉山市浅水湾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骆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包,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骆某某抓获,从骆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包(其中疑似冰毒0.5克),经鉴定以上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到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觅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峨眉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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