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83********,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熊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电动车专用停车位,熊某某利用自己的电动车挡在涉案两轮电动车后面作为掩护,并为实施盗窃的韩某某放哨,二人将一辆绿源牌两辆电瓶车盗走,后二人将盗窃的摩托车锁更换后用于自用,经物价局对涉案绿源牌两轮电动车进行市场价格认定,价格为2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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