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区**乡**村**号**组(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区**路**楼**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牛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牛某某酒后在三门峡市**街坊**号牛某某家楼下,见停放一辆橙色长铃牌CM150-2EO摩托车,后由牛某某在一旁望风,韩某某将摩托车把锁撬开盗走,韩将车骑到万达三号门对面附近丢失。经三门峡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29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投案自首材料等;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牛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海滨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乡**村**号**组、牛某某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路**楼**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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