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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生于1970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路东段**号附**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院批准逮捕,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 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镇**社区**组**号。2012年11月27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樊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5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4********,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北路一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想购买40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便找被告人王某某帮忙联系货源,并将钱微信转给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便联系到成都的一个卖家,并转给卖家3900元,从中赚取100元,次日韩某某到成都领回购买的7克多冰毒。当日韩某某在家中请王某某、樊某某吸食毒品,并将毒品分成34小包,每包0.2克左右,并叫王某某、樊某某帮忙贩卖。

2、2019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韩某某家中拿了两小包冰毒帮韩某某贩卖,后将两小包冰毒分成三小包,并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同其一起贩卖,随后刘某某驾驶川H***** “北斗星牌”两厢轿车与樊某某到广元市利州区老城“龙眼花园” 门口与张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现场扣押毒品冰毒两小包(净重0.23克),后又在刘某某驾驶的汽车手刹的缝隙处扣押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0.15克)。

3、2019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名称叫“A好好学习倒数第一”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5小包冰毒,后到韩某某家中将其中一小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文某某,文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王某某毒资200元。随后文某某在韩某某家中将购得的毒品采取烫吸的方式进行吸食,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在韩某某家客厅沙发垫下搜查出毒品冰毒4小包(净重0.8克),并在茶几上搜出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0.12克)。

4、2019年6月7日左右,乔某某想吸食毒品,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樊某某后,转给樊某某200元红包,樊某某将在韩某某家中拿的一包冰毒到韩某某家楼下(南河敬老巷口)交给乔某某。后樊某某将贩卖毒品所得的200元通过微信转给韩某某。

5、2019年6月10日左右,阳某某想吸食毒品,找乔某某帮忙联系贩卖毒品的人,乔某某就通过微信联系樊某某,双方在微信中谈好价格后,阳某某到南河敬老巷口找到樊某某,樊某某将在韩某某处拿取的一包冰毒以200元价格卖给阳某某,所得现金由樊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韩某某。

6、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想购买500元的冰毒吸食,因知道被告人樊某某有货源,王某某联系樊某某后,樊某某同意卖给王某某500元的冰毒。后王某某用其老婆黄某甲的微信将钱转给樊某某,樊某某便联系黄某乙(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将45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黄某乙,樊某某将黄某乙放在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小区内单元电表箱处的冰毒位置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在该处取走冰毒后回家吸食,樊某某获利50元。

7、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想购买600元的冰毒吸食,便联系被告人樊某某购买毒品,樊某某便在广元市利州区万源蓝郡小区门口一名叫“俊娃子”(姓名不详)的人处购得600元的冰毒,之后樊某某到南河恒昌揽胜处,将冰毒交给王某某,并将600元通过微信转给俊娃子,俊娃子转给樊某某20元好处费。

8、2019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遇见被告人樊某某,便想在樊某某处购买300元的冰毒吸食,樊某某带王某某到南河“开云世家”找俊娃子购毒品,樊某某从俊娃子处购得毒品后交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樊某某300元毒资,樊某某又通过微信给俊娃子转账280元,樊某某从中获利20元。

9、2019年6月8日左右,被告人韩某某从成都将其购买的毒品冰毒带回家,随即在其住房容留樊某某、王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其住房内容留樊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其住房内容留王某某、文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文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樊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手机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罪4年至5年有期徒刑,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罪2至3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樊某某贩卖毒品罪4至5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10个月至12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2020年3月19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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