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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赫检刑检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8月1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8月1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12月左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先后购买1300斤劣质散盐到自己经营的店里,销售给村民。其间,该散盐主要由被告人韩某某的妻子被告人何某某销售。经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韩某某家销售的散盐碘含量为零,单项判定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明知劣质散盐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顺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住赫章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某某,住赫章县**乡**村**组;被告人何某某,住赫章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机关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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