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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7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月8日复送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合伙出资,与白安定签订协议,取得了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东口村五组“兄弟沙场”经营权,韩某某、田某某在该沙场收购、堆放沙子。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32号鉴定意见认定:韩某某、田某某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4.85亩,该宗地为水浇地(基本农田),沙堆、沙泥以及机械压占,汇水坑构筑物及简易建筑占用,地面挖损。土地复垦整理工程量极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程度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兄弟沙场转让协议及扣押物品清单;

5、土地违法立案表、调查报告、规划图及照片;

6、行政现场勘测笔录、示意图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

8、鉴定意见;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无视法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承包的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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