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86********,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韩某某等人在颍上县慎城镇二新北路翠林KTV唱歌,期间韩某某为发泄情绪对包厢内的物品进行摔、砸,造成液晶电视机、液晶点歌屏、大理石桌子等物品损坏。KTV工作人员欲劝阻时,祁某某扬言照价赔偿,阻止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在离开时祁某某、韩某某又对被害人武某某实施殴打,在武某某逃离时,祁某某、韩某某追逐其后,期间祁某某手持玻璃材质的烟灰缸。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8177.5元。韩某某已赔偿对方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收据、销货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欧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祁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8177.5元,情节严重,并持凶器追逐他人,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在颍上县**镇**号家中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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