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室。因盗窃,于2004年6月10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5年11月10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预谋后,先后在枣庄市高新区**滕州市区采取用钢钉砸、用螺丝刀撬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在枣庄市高新区**小区附近,将王某某停靠在路边的白色丰田牌霸道SUV汽车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数十元。
2.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在枣庄市高新区**小区附近,将陈某某停靠在路边的白色大众牌宝来轿车车窗玻璃砸坏,因车内无财物,盗窃未遂。
3.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在枣庄市薛城区**花园小区附近,将朱某某停靠在路边的黑色大众牌途昂SUV汽车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梦之蓝牌白酒2瓶、泰山佛光牌香烟4条、钻石荷花牌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3400元。
4.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在滕州市**天地小区北门附近,将停靠在路边的赵某某黑色捷豹牌XJ轿车、鞠某某白色本田牌凌派轿车、孙某某灰色大众牌迈腾轿车车窗玻璃砸坏,盗窃赵某某车内现金300余元、玉溪牌香烟5盒,盗窃孙彦伟车内现金数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程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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