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649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小军”,男,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大罗罗”,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杨某甲(已执行死刑)自2003年以来,先后纠集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黑馒头”(另案处理)等人,以拜大哥、收小弟等方式,大肆纠集社会闲散青年、劳改释放人员,灌输“要懂规矩、尊重老大、听从大哥指挥、被公安机关抓后口风要紧”等组织纪律,逐步形成以杨某甲为首要分子,以何某某、余某某、林某某 、韩某某、“大罗罗”、“黑馒头”以及同案犯杨某乙(已判刑)、任某甲(已判刑)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杨某甲通过向他人介绍其黑道背景,强行进入南充市区的猪毛收购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我市三区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市三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2006年5月,杨某甲想进入由王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团伙控制的四川省南充市区至南部县、仪陇县的非法客运车市场从中获利。杨某甲联系非法运营车辆后,安排周某某负责车辆运营,何某某负责提供保护。何某某安排杨某乙、唐某某(已判刑)等人带领组织成员集中食宿,随时为车辆提供保护和王某某团伙斗殴。不久,周某某因此事被王某某团伙成员捅伤,杨某甲与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何某某、杨某乙等人一起开会商量如何处理,并提议砸毁对方控制的车辆实施报复,安排何某某等人到南部县准备砸车未果。2006年6月28日凌晨,杨某乙等人携带斧头、砍刀等,在南充市城北汽车站附近将王某某控制下的董某某、刘某某的汽车砸损,并殴打刘某某致轻微伤。王某某得知后欲对杨某甲进行报复。
2006年6月28日晚,杨某甲接到王某某一伙约其见面的电话后,遂纠集何某某、唐某某等人准备斗殴。何某某、唐某某等人随即纠集杨某乙、任某甲、张某某(已判刑)等数十人先后赶到杨某甲所在小区院内,并分发刀具等凶器。被告人韩某某、罗某某等人也到了案发现场。随后杨某甲与何某某等人走向南充市彩龙巷外的丝绸大厦附近等候王某某,王某某等人乘出租车赶到,持刀将杨某甲挟持上车。杨某甲一方数十人闻讯后持械从小区内冲出,与王某某一方数十人在南充市丝绸大厦外大街上斗殴,将王某某一方打散。任某甲追上王某某一方的任某乙,持钢管将其打倒,并喊“给我砍死”,张某某与同案犯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判刑)遂持砍刀猛砍,致任某乙全身多处单刃锐器砍切损伤创伴血气胸、右桡骨、右内踝骨折、左小腿离断、前纵隔、心肌、肺组织挫伤,因失血休克伴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罗某某伙同他人为争夺非法利益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抓获经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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