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路**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经商。2019年3月1日主动投案,当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道**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经商。2010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3月1日主动投案,当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贾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贾某甲、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贾某甲、李某某同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AA****白色哈佛越野车前往衡水湖周边村落捕猎。下午行至枣强县**镇**村村东时,趁四周无人,窃取贾某乙(残疾等级贰级)拴在路边的山羊一只。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山羊价值为1800元。现山羊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山羊照片1张;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残疾证、谅解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贾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李某某对贾某甲、韩某某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贾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贾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贾某甲、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任丘市**路**小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任丘市**道**小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