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号**区**栋**号商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号**区**栋**号商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车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车某某因向被害人赵某甲、王某某索要其儿子赵某乙欠款,遭到拒绝后,便强行进入赵某甲、王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屯家中居住,并在居住期间以辱骂、扔鸡蛋、点燃酒精、纠集他人入住等威胁方式对赵某甲、王某某施压,严重影响了赵某甲、王某某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经侦查,被告人车某某、韩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调取的赵井志家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车某某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韩某某、车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车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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