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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边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定州市****村,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定州市**镇**村,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边某某明知张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从事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同意张某某、吴某某在定州市东留春村自己家中开设赌场,为二人提供场地,时间长达五六天,并收取张某某、吴某某好处费2000余元。

2017年12月16、17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定州市东留春村张某某、吴某某开设的赌场上提供帮助,向参赌人员提供端茶倒水服务,并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向参赌人员放款、记账,时间长达20余天,共收取张某某、吴某某好处费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边某某、韩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5.破案经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韩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四清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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