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阿男,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洋,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于2020年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乡**村**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于2020年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金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号**单元**楼其家门口的走廊内,因琐事与“**”小区**产生矛盾,遂借故生非,用拳脚殴打该小区保安尹某某,随后纠集并指使被告人金某某、肖某某、朱某某、苗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上述地点殴打该小区保安尹某某、孙某某及辅警王某甲,致被害人尹某某头皮挫伤,被害人孙某某右颌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被害人王某甲左眼睑挫伤(伴擦伤)。经法医鉴定,上述三名被害人上述部位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韩某某、金某某、肖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四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王某甲就诊病志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报警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乙、同案犯罪嫌疑人苗某某、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金某某、朱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金某某、肖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金某某、肖某某、朱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毅
检察官助理:刘真强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金某某、肖某某、朱某某现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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