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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雷某某等5人盗窃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城**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江**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双河镇**路**号**单元**楼**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为达州市通川区通锦****三期工程变配电项目承包商,郑某某从中*公司分包到水电安装业务,之后找到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等工人安装电缆线。上述五名被告人在安装过程中,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工地上电缆线,具体盗窃行为如下:

1.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王某丙在通锦****3期工程内接电缆线时,盗走了工地上型号为4X185+1X95 mm2的电缆线7米左右,随后韩某某将电缆线卖至废品收购站,次日给雷某某、王某丙每人分赃500元钱。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王某丙盗窃的电缆线价格为2933.77元。

2.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在通锦****3期工程3号地块接电缆线的过程中,盗走工地上型号为4X185+1X95 mm2的电缆线5米左右,之后电缆线由韩某某带走处置。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在通锦****3期工程5号地块接电缆线的过程中,盗走工地上型号为4X240+1X120mm2的电缆线1米左右,之后电缆线由韩某某带走处置。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格共为2635.71元。

3.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将通锦****3期工程C标段(强电标段)内的电缆线盗走后出售给A标段(商业楼)内的水电工梁某某。梁某某在经A标段负责人谭某某授权后,2019年5月9日通过微信给韩某某转账5000元。韩某某盗窃的电缆线型号为5X10mm2的电缆线120米左右,4X35+1X16mm2电缆线40米左右,5X25mm2电缆线20米左右。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私自出售的电缆线价格共为7891.6元。

4.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通锦****3期工程内接电缆线时,三次盗走工地内的电缆线。盗走电缆线型号及长度分别为:4X150+1X70 mm2电缆线1米、4X70+1X35 mm2电缆线20米、4X35+1X16 mm2电缆线6米、4X25+1X10 mm2电缆线1米、102(5X10)mm2电缆线5米。三次盗走的电缆线均由王某甲卖至废品收购站,共获利4000元左右,所有赃款由两人平分。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三次盗窃的电缆线价格共为4252.98元。

5.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王某甲在通锦****3期工程3号工地内,盗走工地上4X95+1X50 mm2电缆线20米左右,之后雷某某、王某甲将电缆线装在尼龙口袋内带至王某甲家中,并将电缆线剥皮只剩下铜芯。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甲家中搜查到用尼龙口袋包裹的铜芯线58斤。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雷某某、王某甲盗窃的电缆线价格为43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词;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或伙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雷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静

 2020年1月23

附:

1.被告人韩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王某甲联系方式:135****8172;王某乙联系方式:158****331;王某丙联系方式:180****9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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